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涂朝興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九六六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一法庭進行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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