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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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93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宛芝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4,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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