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48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被 告 林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556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起陸續向訴外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號碼0000
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但被告後來
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到現在尚積欠遠傳電信新臺幣(下同)
56,556元之電信費未付,上開債權業經遠傳電信於108年12
月27日讓與給原告。因此,依據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通知書、被告戶籍謄本、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
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及電信費帳
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復無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