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555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楊曛如 債務人謝明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