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翠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39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翠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39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