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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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49號原告A1法定代理人A02訴訟代理人 洪文意 律師
黃晨翔 律師被告B001兼法定代理人B02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 律師被告兼被告B001法定代理人B03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原住民法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怡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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