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426號原告 邱奕承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 律師
趙國婕 律師被告 黃文茹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5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歐陽儀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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