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 楊武峰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被告 劉瑞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請求確認面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返還本票,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訟價額為20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30萬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50萬元【計算式:20萬元+130萬元=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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