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秉鴻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交訴字第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年6月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