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0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除字第六○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江婉容~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0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賴木水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民│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貳拾柒萬元│PP0一六七二六│││││權分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