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9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9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四六號
聲請人甲○○
送達處所:台北市○○○路○○○號六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宏恩綜合醫院 石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仁│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捌仟元│JA七00四八一││││周│愛分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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