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邢謦顯 被告 董志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
法官賴政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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