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林思亷 被告 葉芷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3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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