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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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75號原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松 被告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良 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萬7,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