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73號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代理人 陳姿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汶晏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1073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付款地備考001泰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朱碧珍梁丁進梁錦玉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或其指定人89年3月23日未記載802,008元台北市○○○路0段000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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