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25號聲請人 黃維紳 代理人 葉春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2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1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100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100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1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