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乙○○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乙○○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債務人自民國98年7月25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丙○○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債務人自民國
98年7月25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二」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3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8%│││70469│添財│7月25日起│││││元│││││├──┼───┼─────┼──────┼──────┼───────┤│2│新臺幣│甲○○,徐│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8%│││70469│銀鈴│7月25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469│添財│8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徐│自民國098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70469│銀鈴│8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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