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家宏
(已歿)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家宏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葉家宏業於民國99年1月21日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3頁),爰不經言詞辯論,為本件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康凡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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