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告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法定代理人 柯伊諾 。 拉斌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 律師被告 張世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萬1100元【詳見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函覆房屋稅課稅明細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