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李志誠
魁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怡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黃聖棻 律師被告 哩歐 爸爸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祝孔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提起先備位之訴,自應以先備位聲明金額最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件原告備位訴之聲明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000元,高於先位訴之聲明1,52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4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