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 許祐瑋
許祐愷 許祐嘉 被告 許淑端 上列原告對被告許淑端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