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璟倚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16號、第1764號、第3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璟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㈠於民國108年11月16日5時59分,騎乘經遮掩車牌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前,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謝政憲 所有放置在上址住處外之草莓盆栽1盆(價值新臺幣[下同]100元),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㈡於108年12月13日20時33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南市○○區○○里○○000號之1 蘇茂榮 經營之汽車保養廠,假藉上開車輛故障需要維修,趁蘇茂榮檢修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蘇茂榮放置在店內汽車充電器1組(價值約2500元),得手後藏放在前揭自用小客車上離去現場。㈢於108年12月23日13時38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牌以物遮蓋),至方均如在臺南市○○區○○路○○○號工廠前擺設之攤位,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方均如所有放置在前開攤位上之外套1件、手套3雙、皮帶3條等物(價值共約780元),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因認被告上開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109年6月2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其於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死亡,根據上開規定,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駿道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