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 吳黃月英 上列原告對被告 汪以恩 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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