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訴人 鄭國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人元 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柒萬捌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33號裁定駁回,是上訴人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傅伊君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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