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786號聲請人辛○○聲請人乙○○聲請人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己○○○、丁○○、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2、請 陳明 票載「甲○○等四人」係指何人?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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