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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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明輝附件:
一、現有收入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民國94年4月自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菸廠離職之原因?倘因退休而離職,退休金多少?離職金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五、協商未成立之原因?銀行要求之每月還款金額為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