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羈押要件,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99年1月19日起羈押在案。茲查,被告前經羈押之情形仍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又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應停止羈押之情形,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張清洲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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