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179號上訴人 葉連燈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源 律師視同上訴人秦 李英妹
秦朵娜 秦菀蔚 秦正金 葉連昌 葉吏芙 葉桂芳 葉蘭芳 秦 劉未妹 秦誠琪 秦誠江 秦卉晉 秦誠建 莊年順 莊年杰 秦茂龍 秦 張玉琴 秦仁崧 秦千嵐 秦明潭 秦明鎮 秦明鴻 秦桂甜 秦月娥 秦俊宏 秦俊遠 秦孟妹 秦孟綢 朱 秦蕉蘭 兼受告知人 陳文海 視同上訴人 蔣國清 ( 蔣秦 鴛鴦之繼承人)
蔣河清 (蔣秦鴛鴦之繼承人) 蔣宇清 (蔣秦鴛鴦之繼承人) 蔣玉華 (蔣秦鴛鴦之繼承人)秦 何桂蘭 ( 秦俊深 之承受訴訟人) 秦廣洋 (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秦嘉妘 (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秦廣辰 (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秦靜怡 (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秦凌敏 (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秦珮昀 (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羅美秀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4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廢棄。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及附圖所示。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故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其效力應及於未聲明上訴之原審其餘共同被告,爰將原審其餘被告併列為視同上訴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除秦孟妹外,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此部分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主張: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欄所示。且訴外人蔣秦鴛鴦、秦俊深之繼承人未就其等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又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復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82
3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判決如原審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等語。
二、視同上訴人秦孟妹陳述略以:系爭土地係由伊哥哥即視同上訴人秦俊宏作主等語。
三、上訴人則以: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1條第1款關於汽車道寬度於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者,不得小於3公尺之規定,僅屬最低寬度之限制。而如原審判決附圖(下稱原附圖)所示之「830I」3米道路主要供分得「830D」、「830E」「830F」之人正常使用,故應審究此等實際使用道路人之需求。而系爭土地雖非交通繁忙之處所,但「830I」之道路有轉角,相鄰之同段145地號土地(下稱145地號土地)上又已有建物,導致「830I」3米道路不足供分得「830D」、「830E」、「830F」之人慣常使用之3噸半貨車轉彎通行,故應將「830I」3米道路加寬至4.5米,其他共有人分得之各部分土地面積亦應隨之調整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本件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欄所示,而視同上訴人蔣國清、蔣河清、蔣宇清、蔣玉華未就其被繼承人蔣秦鴛鴦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視同上訴人 秦何桂蘭 、秦廣洋、秦嘉妘、秦廣辰、秦靜怡、秦凌敏、秦珮昀亦未就其被繼承人秦俊深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另系爭土地共有人就系爭土地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亦無法協議分割,且系爭土地無法律上或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之戶籍謄本、訴外人蔣秦鴛鴦、秦俊深之繼承系統表為證(見原審卷四第6至58頁、本院卷一第60至116頁、卷二第43至130頁),且為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又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雖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有系爭土地謄本上之記載可稽,惟依各共有人取得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時間與原因、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
106年4月17日溪地登字第1060005053號函與所附贈與登記、信託登記資料及106年9月15日溪地測字第1060012746號函與所附異動索引資料(見原審卷三第64至82頁、第232至
255頁),已足認定系爭土地之分割,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但書之規定〈此部分理由引用原判決第7頁三、(二)之記載〉。另被上訴人主張其得請求判命上開未辦繼承之視同上訴人方面先辦理繼承登記之部分,則核與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759條無違,亦可認定。
六、再查,原審判決之分割方案固已盡量顧及兩造使用現況,且為避免分割後形成袋地及便利通行,並慮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1條第1款關於汽車道寬度於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者,不得小於3公尺之規定,而將原附圖中之「830I」部分,劃設寬度為3米之道路,並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
9之所有權人維持共有。然此「830I」3米道路於行經原附圖「830D」與「830B」之交界處及「830B」與「830C」之交界處時,各有角度極大,幾近90度之轉彎,在道路寬度僅有
3米之情況下,行經之車輛頗有可能在行駛或會車上產生相當之困難,縱使系爭土地並非交通繁忙之處所亦然。加以上訴人所主張此道路行經之「830D」與「830B」之交界處時,其緊鄰之145地號土地上又有建物,導致此「830I」3米道路不足供分得原附圖「830D」、「830E」、「830F」之人慣常使用之3噸半貨車轉彎通行乙節,復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是本院認為依前揭道路使用狀況及分得原附圖「830D」、「830E」、「830F」之人為主要使用此道路之人,其等之用路需求顯受阻礙,並兼衡現今社會使用道路之通常狀況、道路寬度所可能影響系爭土地分割後各部分之經濟效益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為如原附圖所示「830I」之道路劃設為3米寬,尚有未足,應予變更為如本判決附圖即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08年2月1日溪地測字第1080001711號函所附之107年12月13日溪測法字第058900號複丈成果圖(見本院卷一第265、266頁)所示之I部分4.5米道路,始較適當。又如原附圖「830I」之3米道路部分,原係由分得「830A」、「830B」、「830C」、「830D」、「830E」、「830F」之人按如原審附表一所示之比例維持共有,現既將原審判決分割方案「830I」道路寬度擴大,其面積自有變更,故上開維持共有道路部分之人所可分得之各部分土地面積,亦應隨之按比例縮減,以供如附圖I部分之道路所需(除共有道路寬度之酌定外,其餘定分割方案之理由,引用原判決第9頁1、2之記載)。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蔣秦鴛鴦及秦俊深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暨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原物分割之分割方法應如本判決附表一及附圖所示,始較適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分割方案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判決命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請求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就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又分割共有物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法院斟酌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或上訴而有不同,故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以共有人全體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公平。爰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4項所示,併此敘明。
十、另視同上訴人陳文海同時身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且經本院通知、告知訴訟而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具狀參加訴訟或陳述意見,則依民法第762條但書、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本判決確定後,其所有之抵押權應移存於其所分得之部分〈此部分理由並引用原判決第10頁(五)之記載〉。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孫健智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𥴡濤附表一┌──┬───────────────┬────┬──────┐│編號│分割標的:││權利範圍│││桃園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946.67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分割後位置│面積(平方公尺)│││├──┼─────┼─────────┼────┼──────┤│1│附圖A│1237.82│陳文海│1999/2000││││├────┼──────┤││││羅美秀│1/2000│├──┼─────┼─────────┼────┼──────┤│2│附圖B│1237.82│秦劉未妹│1/48││││├────┼──────┤││││秦誠琪│1/48││││├────┼──────┤││││秦誠江│1/48││││├────┼──────┤││││秦卉晉│1/48││││├────┼──────┤││││秦誠建│1/48││││├────┼──────┤││││莊年順│1/96││││├────┼──────┤││││莊年杰│1/96││││├────┼──────┤││││秦茂龍│1/8││││├────┼──────┤││││秦張玉琴│1/27││││├────┼──────┤││││秦仁崧│171/3888││││├────┼──────┤││││秦千嵐│171/3888││││├────┼──────┤││││秦明潭│1/8││││├────┼──────┤││││秦明鎮│1/8││││├────┼──────┤││││秦明鴻│1/8││││├────┼──────┤││││秦桂甜│1/8││││├────┼──────┤││││秦月娥│1/8│├──┼─────┼─────────┼────┼──────┤│3│附圖C│412.61│蔣國清│││││├────┤│││││ 蔣何清 │ 公同 共有││││├────┤1/1│││││蔣宇清│││││├────┤│││││蔣玉華││├──┼─────┼─────────┼────┼──────┤│4│附圖D│412.61│秦正金│1/1│├──┼─────┼─────────┼────┼──────┤│5│附圖E│412.61│葉連燈│1/5││││├────┼──────┤││││葉連昌│1/5││││├────┼──────┤││││ 葉史芙 │1/5││││├────┼──────┤││││葉桂芳│1/5││││├────┼──────┤││││葉蘭芳│1/5│├──┼─────┼─────────┼────┼──────┤│6│附圖F│1237.82│ 秦李英妹 │1/2││││├────┼──────┤││││秦朵娜│1/4││││├────┼──────┤││││ 秦莞蔚 │1/4│├──┼─────┼─────────┼────┼──────┤│7│附圖G│694.67│秦何桂蘭│││││├────┤│││││秦廣洋│││││├────┤│││││秦嘉妘│││││├────┤公同共有│││││秦廣辰│1/3││││├────┤│││││秦凌敏│││││├────┤│││││秦靜怡│││││├────┤│││││ 秦佩昀 │││││├────┼──────┤││││秦孟綢│1/3││││├────┼──────┤││││ 朱秦焦蘭 │1/3│├──┼─────┼─────────┼────┼──────┤│8│附圖G1│694.66│秦俊宏│1/3││││├────┼──────┤││││秦俊遠│1/3││││├────┼──────┤││││秦孟妹│1/3│├──┼─────┼─────────┼────┼──────┤│9│附圖I│606.05│秦李英妹│1/8││││├────┼──────┤││││秦朵娜│1/16││││├────┼──────┤││││秦莞蔚│1/16││││├────┼──────┤││││秦正金│1/12││││├────┼──────┤││││蔣國清│││││├────┤│││││蔣何清│公同共有││││├────┤1/12│││││蔣宇清│││││├────┤│││││蔣玉華│││││├────┼──────┤││││葉連燈│1/60││││├────┼──────┤││││葉連昌│1/60││││├────┼──────┤││││葉史芙│1/60││││├────┼──────┤││││葉桂芳│1/60││││├────┼──────┤││││葉蘭芳│1/60││││├────┼──────┤││││秦劉未妹│1/192││││├────┼──────┤││││秦誠琪│1/192││││├────┼──────┤││││秦誠江│1/192││││├────┼──────┤││││秦卉晉│1/192││││├────┼──────┤││││秦誠建│1/192││││├────┼──────┤││││莊年順│1/384││││├────┼──────┤││││莊年杰│1/384││││├────┼──────┤││││秦茂龍│1/32││││├────┼──────┤││││秦張玉琴│1/108││││├────┼──────┤││││秦仁崧│171/15552││││├────┼──────┤││││秦千嵐│171/15552││││├────┼──────┤││││秦明潭│1/32││││├────┼──────┤││││秦明鎮│1/32││││├────┼──────┤││││秦明鴻│1/32││││├────┼──────┤││││秦桂甜│1/32││││├────┼──────┤││││秦月娥│1/32││││├────┼──────┤││││陳文海│1999/8000││││├────┼──────┤││││羅美秀│1/8000│└──┴─────┴─────────┴────┴──────┘附表二┌────────────────┬─────────┬────────┐│當事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羅美秀│10000分之1│10000分之1│├────────────────┼─────────┼────────┤│秦李英妹│10分之1│10分之1│├────────────────┼─────────┼────────┤│秦朵娜│20分之1│20分之1│├────────────────┼─────────┼────────┤│秦莞蔚│20分之1│20分之1│├────────────────┼─────────┼────────┤│秦正金│15分之1│15分之1│├────────────────┼─────────┼────────┤│葉連燈│75分之1│75分之1│├────────────────┼─────────┼────────┤│葉連昌│75分之1│75分之1│├────────────────┼─────────┼────────┤│葉吏芙│75分之1│75分之1│├────────────────┼─────────┼────────┤│葉桂芳│75分之1│75分之1│├────────────────┼─────────┼────────┤│葉蘭芳│75分之1│75分之1│├────────────────┼─────────┼────────┤│秦劉未妹│240分之1│240分之1│├────────────────┼─────────┼────────┤│秦誠琪│240分之1│240分之1│├────────────────┼─────────┼────────┤│秦誠江│240分之1│240分之1│├────────────────┼─────────┼────────┤│秦卉晉│240分之1│240分之1│├────────────────┼─────────┼────────┤│秦誠建│240分之1│240分之1│├────────────────┼─────────┼────────┤│莊年順│480分之1│480分之1│├────────────────┼─────────┼────────┤│莊年杰│480分之1│480分之1│├────────────────┼─────────┼────────┤│秦茂龍│40分之1│40分之1│├────────────────┼─────────┼────────┤│秦張玉琴│135分之1│135分之1│├────────────────┼─────────┼────────┤│秦仁崧│19440分之171│19440分之171│├────────────────┼─────────┼────────┤│秦千嵐│19440分之171│19440分之171│├────────────────┼─────────┼────────┤│秦明潭│40分之1│40分之1│├────────────────┼─────────┼────────┤│秦明鎮│40分之1│40分之1│├────────────────┼─────────┼────────┤│秦明鴻│40分之1│40分之1│├────────────────┼─────────┼────────┤│秦桂甜│40分之1│40分之1│├────────────────┼─────────┼────────┤│秦月娥│40分之1│40分之1│├────────────────┼─────────┼────────┤│秦俊宏│30分之1│30分之1│├────────────────┼─────────┼────────┤│秦俊遠│30分之1│30分之1│├────────────────┼─────────┼────────┤│秦孟妹│30分之1│30分之1│├────────────────┼─────────┼────────┤│秦孟綢│30分之1│30分之1│├────────────────┼─────────┼────────┤│朱秦蕉蘭│30分之1│30分之1│├────────────────┼─────────┼────────┤│陳文海│10000分之1999│10000分之1999│├────────────────┼─────────┼────────┤│蔣國清(蔣秦鴛鴦之承受訴訟人)│公同共有15分之1│連帶負擔15分之1│├────────────────┤│││蔣河清(蔣秦鴛鴦之承受訴訟人)│││├────────────────┤│││蔣宇清(蔣秦鴛鴦之承受訴訟人)│││├────────────────┤│││蔣玉華(蔣秦鴛鴦之承受訴訟人)│││├────────────────┼─────────┼────────┤│秦何桂蘭(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公同共有30分之1│連帶負擔30分之1│├────────────────┤│││秦廣洋(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秦嘉妘(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秦廣辰(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秦靜怡(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秦凌敏(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秦珮昀(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