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2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林旭榕 債務人 陳靖諠 債務人 陳雅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靖諠前於民國100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陳雅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305,687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靖諠自105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305,687元及自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計算之利息與自105年8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雅展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