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銘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銘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銘儀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另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7年度港交簡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107年度虎交簡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於108年間,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應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爰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就罰金刑部分,因僅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案件,所為科罰金30,000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映佐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附表:受刑人黃銘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算1日│算1日│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1日│107年11月13日│108年1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速偵字第1115號│年度速偵字第1091號│年度偵字第57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港交簡字第307│107年度虎交簡字第380│108年度交易字第65號││實││號│號│││審├───┼───────────┼───────────┼───────────┤││判決日│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6日│108年3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港交簡字第307│107年度虎交簡字第380│108年度交易字第65號││決││號│號│││├───┼───────────┼───────────┼───────────┤││確定日│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108年4月1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罪││││├─────┼───────────┼───────────┼───────────┤│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50號│年度執字第900號│年度執字第14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