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原告 王玉梅 被告 林柏伸 被告 林照焜 被告 林昱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不經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㈡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者。㈢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㈤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㈦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辦理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毋庸為裁判上之請求,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規定自明。
在法律上上訴人既得單獨為全體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則其請求被上訴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最高法院著有83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民事判例可循。而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再者,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除有特別情事外,不得分別以遺產中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77號亦有判決可參。
三、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兩造為被繼承人 林丁 鑫之配偶與子女,被繼承人 林丁鑫 於民國107年3月26日死亡,留有附表所示不動產、存款及股票等遺產,兩造均為其繼承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爰聲請按分配剩餘財產二分之一分配,餘再按兩造應繼分比例繼承等語。
四、本院審酌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被繼承人之不動產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原告就上開遺產,既未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揆諸上述規定,顯然不合遺產中不動產處分(分割)之前提要件,而欠缺首揭之權利保護要件,且此部分非屬得補正事項,原告起訴請求顯無理由。再者,原告所主張附表
6、7所示房屋,研判屬未保存登記房屋;如附表編號8至10部分所示之存款及股票等遺產部分,除經共有人全體同意等特別情事外,亦應同時作整體分割處理,不得為個個的分割,始符規定,亦如上述。準此,原告起訴主張與所述事實,與上述法律規定要件有間。因屬非得補正事項,其所訴事實,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決正本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景徽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地段地號及面積│權利範圍│登記名義人│├──┼─────────────┼────┼───────┤│1│雲林縣斗六市○○段茄苳腳小│1/1│被繼承人:林丁│││段93-5地號土地、面積311平││鑫│││方公尺│││├──┼─────────────┼────┼───────┤│2│雲林縣斗六市○○段茄苳腳小│1/1│同上│││段93-7地號土地、面積507平│││││方公尺│││├──┼─────────────┼────┼───────┤│3│雲林縣斗六市○○段茄苳腳小│1/1│同上│││段93-14地號土地、面積825│││││平方公尺│││├──┼─────────────┼────┼───────┤│4│雲林縣斗六市○○段茄苳腳小│1/1│同上│││段93-42地號土地、面積172│││││平方公尺│││├──┼─────────────┼────┼───────┤│5│雲林縣斗六市○○段茄苳腳小│1/1│同上│││段93-43地號土地、面積7平│││││方公尺│││├──┼─────────────┼────┼───────┤│6│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1│未保存登記│││25-2號房屋│││├──┼─────────────┼────┼───────┤│7│雲林縣斗六市嘉東里嘉東南│1/1│未保存登記│││路28-1號房屋│││├──┼─────────────┴────┴───────┤│8│臺灣銀行斗六分行(活存000000000000)0000000元│││華南銀行斗六分行(活存00000000000)0000000元│││華南銀行斗六分行(活存000000000000)000000元│││華南銀行斗六分行(支票存款000000000000)4731元│││華南銀行斗六分行(外匯活存000000000000)000000元│││華南銀行斗六分行(外匯活存000000000000)000000元│││合作金庫斗六分行(活存0000000000000)0000000元│││元大銀行斗信分行(總存款)000000元│││郵局(存簿儲金00000000000000)0000000元│├──┼──────────────────────────┤│9│鴻海10000股│││華映15763股│││開發金10614股│││力晶3065股│││友達10000股│││林商號食品工廠(核定價值335612元)│├──┼──────────────────────────┤│10│中華郵政保單號碼00000000(保單價值準備金191369元)│││中華郵政保單號碼00000000(未到期保費98172元)│││富邦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0保單價值準備金721888元│││現金(死亡單日匯王玉梅華南帳戶)350萬元│││中國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0要保人變更 林昱韶 (贈與財│││產價值313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