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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