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玲華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9年1月8日裁定予以羈押。嗣羈押期間即行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係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