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上訴人乙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邱基峻 律師 林綉君 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娟 律師
蔡坤展 律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
李亭萱 律師複代理人 吳幸怡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甯馨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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