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
押)丙○○上列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被告乙○○男民國7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市○
1之3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甲○○、丙○○及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甲○○、丙○○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於民國95年2月13日執行羈押,並均於95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5年7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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