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彭慧玲 訴訟代理人 沈柏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10
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1年7月17日前鋒日報第16版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17日3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年10月17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金典文化書局張│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0年12月31│190,880元│0000000││││ 素娥 │新社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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