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明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明朝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明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乙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7日│106年5月15日│106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075號│字第1270號│第221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188│106年度基簡字第1189│106年度基簡字第148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28日│106年9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188│106年度基簡字第1189│106年度基簡字第1489││││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27日│106年10月5日│106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373號│第3502號│第3853號││備註├──────────┴──────────┴──────────┤││編號1至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3日│106年1月7日│106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582號│字第1991號│第3361、417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563│106年度訴字第729號│106年訴字第49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26日│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9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563│106年度訴字第729號│106年訴字第494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20日│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920號││第585號││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編號1至4經臺灣基隆│第488號│編號6、7應執行有期│││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徒刑6月確定│││第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7│8│9│├────────┼──────────┼──────────┼──────────┤│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6年3月20日│106年4月1日│106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361、4174號│第3361、4174號│第3361、4174號│├───┬────┼──────────┼──────────┼──────────┤││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94號│107年上訴字第698號│107年上訴字第6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7年6月7日│107年6月7日│├───┼────┼──────────┼──────────┼──────────┤││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879號│107年上訴字第698號│107年上訴字第698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3日│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228號│││第585號│││備註├──────────┼─────────────────────┤││編號6、7應執行有期│編號8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徒刑6月確定││└────────┴──────────┴─────────────────────┘┌────────┬──────────┬──────────┬──────────┐│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361、417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7年上訴字第6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7年上訴字第698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228號││││備註├──────────┼──────────┼──────────┤││編號8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