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7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7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773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發票日。
二、釋明正確之年利率(利率最高不得逾年息百分之二十)。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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