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