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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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聲請備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聲請備查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經查:本件應繳納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