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聲請備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聲請備查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經查:本件應繳納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建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