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欣宏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
6年11月22日所為之106年度聲字第3212號裁定(聲請書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317號),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至3「宣告刑」欄及內容,均更正如附表「執行刑」欄及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宣告刑欄分別記載之有期徒刑11月、10年、4年,係原各罪確定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11月、10年、4年,業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說明並聲請更正(見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執聲923字第1080000847號函及該函說明三),爰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戴嘉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4年│││(原宣告刑:5月、6月│(原宣告刑:3年、3年、│(原宣告刑:3年10月│││、6月)│4年、3年、4年、2年、3│、1年)││││年、2年、3年、2年、3年│││││、3年11月、2年1月、2年│││││1月)││├───────┼──────────┼───────────┼──────────┤│犯罪日期│103/11/22、│103/11/12、103/11/24、│103/11/10、│││104/1、2月間某日、│103/11/28、103/12/6、│103/11/17、│││104/3/30│103/12/12、104/1/6、│103/11/22││││104/1/7、104/1/26、│││││104/1/31、104/2/5、│││││104/2/7、104/2/15、│││││104/2/16、104/2/22││├───────┼──────────┼───────────┼──────────┤│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129號、104年度毒│012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8237號│││偵字第2438、4192、41│第2438、4192、4193號││││9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60號││├────┼──────────┼───────────┼──────────┤││判決日期│105/03/29│105/03/29│106/07/20│├──┼────┼──────────┼───────────┼──────────┤│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642│105年度台上字第264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60號││││號││││├────┼──────────┼───────────┼──────────┤││判決│105/04/19│105/10/19│106/08/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否││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845號│6844號│第62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