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91號原告 陳黃素香 被告 徐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林芳如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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