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楊治宇汪南 均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國字第6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於審理該案時,隱匿該案民國102年5月31日民事聲明聲請訴訟費用由被告單位負擔,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爰依法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71年臺聲字第123號判例、97年度臺聲字第4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國字第6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已於
102年12月17日裁定終結在案,此有該案裁定附卷可稽,而本件聲請人係於102年12月26日始具狀聲請上開迴避案之承審法官應予迴避,有本件聲請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憑,該案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即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該承審法官迴避,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蒨儀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昀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