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192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違約金之期數限制,經本院民國97年1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