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孟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孟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拖鞋1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楊孟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
字第37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8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見本院卷第15-24頁),茲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案與前案均為竊盜案件,足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以累犯,應予補充。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任意竊
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且業有多次竊盜前科(參上開前案紀錄表),今再犯本案同性質之竊盜犯行,足見未能悔改;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及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暨其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資源回收業、經濟狀況勉持、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卷第33、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㈣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竊得之拖鞋1雙,係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347號被告楊孟洲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孟洲從事資源回收物工作,因鞋子壞掉,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28日上午9時29分許,至臺中市○○區○○路○○○號 涂雅涵 住處門口,竊取涂雅涵所有拖鞋1雙(價值新臺幣300元),經涂雅涵報警處理,警方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孟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涂雅涵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此外,並有職務報告、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鞋子照片1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孟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檢察官劉文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一青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