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聲請人 鄭宗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第255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股票

1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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