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213號債權人 江振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秋旺 之繼承人、 王花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代繳地價稅金11000元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江振賢之父親 江景辰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江景辰與債務人江秋旺、王花所有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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