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吳振標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振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