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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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力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前經本院合法通知應於收受通知書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有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無正當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張惠立~B法官王邁揚~B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