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七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義字第二0三九號、九十一年執字第七0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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